2011年2月6日

神明會土地之相關函令解釋(下)



2011/02/06 18:10


◆神明會會員權之拋棄
神明會規約及繼承慣例如未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會員變動自應依一般神明會繼承慣例辦理;如會員繼承事實發生前長子已歿,應由會員其他繼承人推選之代表1人行使會份權;至於會員權之拋棄,臺灣民事習慣及法令均無限制之規定,如為推選代表繼承之人,仍應列入會員信徒名冊內,並加註拋棄財產權之日期。(內政部97121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580號函)
◆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繼承
查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神明會會員或信徒有變動者,應檢附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書,如召開會員或信徒大會,經該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及同意者,得認定符合上開規定。神明會會份權之繼承,長子死亡,如同一輩份中尚有繼承人者,自應由其中相互推定1人代表繼承。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無男嗣,僅有養女2人,其會份權之繼承如經該會過半數會員出席之會議決議同意,且同意人數達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者,經審查無誤後得依規定公告徵求異議。神明會會份權之繼承,其繼承人尚非僅限於男嗣子孫。(內政部98220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749號函)
◆神明會變更管理人及訂定新章程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神明會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定驗印發給現會員名冊在案,該會以現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變更管理人及訂定新章程,地籍清理條例並無相關規定程序,可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內政部971016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5645號函)
◆神明會原始規約憑證等文件之認定
神明會土地申報時,申請人所檢附之原始規約憑證、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等,受理機關應依規定予以書面形式審查,並依一般常識經驗法則判斷後,尚符合該神明會設立年代者,得公告徵求異議;如所檢附之文件經形式審查認定尚非偽造但無法判定其年代者,得請申報人加附切結書後予以公告。(內政部9883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63號函)
◆神明會原始規約憑證受理機關形式審查及申報人切結後,可予公告徵求異議
神明會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憑證之認定疑義,經查目前尚無專業機構得以鑑定文書證件之精確製作年代,於本部召開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會議提案,並經本部「召開祭祀公業土地申報及清理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研商討論後決議,受理機關審查時至少於書面形式上可依一般常識認定該文件並非近期所製作者(如紙張、書寫工具、印章形式等均非現代近期之製品)即可請申報人切結其檢附之文件確為該神明會設立當時所製作,如有偽造變造應由申報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經受理機關形式審查及申報人切結後,可予公告徵求異議。(內政部98821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4848號函)
◆非屬設立該神明會之原始會員(信徒)及其後代之繼承人,由地方首長擔任信徒委員,應輔導其成立法人
神明會信徒(會員)取得及繼承方式,如非屬設立該神明會之原始會員(信徒)及其後代之繼承人,或設立人不明之地方信仰組織,早年即由地方首長擔任信徒委員以執行管理工作者,應輔導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規定期限內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土地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以回復合法之土地登記。(內政部9882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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