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

請注意----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之新規定



2011/01/07 11:44


    在處分未成年人財產時(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設定、分割繼承等),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代表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民法1089條),假如其法定代理人於處分未成年人財產時,有違反民法第106條所規定之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禁止規定時,以往在修法前的登記實務上,一般會依民法1094條規定由共同居住的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兄姊、祖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或由親屬會議選出之代理人 做為該未成年人之代理人。但新修正後之民法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因此,土地登記實務上如有上述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禁止規定情形時,現已改為由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很多人不知道法令已變更;在網路上搜尋、提問所得到的答案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錯誤與過時的資訊,這就是為何本網站一再宣傳及呼籲影響權利義務重大的疑難案件一定要尊重專業,應諮詢請教專家當面討論案情為宜,絕不能僅依網路上的資訊為憑的主要原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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