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提醒本所客戶:【身分為受託人】請勿忘記代委託人繳交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



2010/11/29 17:18


    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委託人或受益人善盡管理之責。像是因持有不動產而每年應定期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社區管理費等,切勿因為認為「信託財產非屬受託人之財產」而疏忽漏繳,要知被補稅、罰款等尚屬事小;若未注意而造成委託人(或受益人) 及信託不動產之重大損害才是事情大條,受託人不可不慎。

例如:因委託人收不到欠稅或欠費的催繳通知而遭強制執行(當然會不會被拍賣?能不能提【異議之訴】是另一回事;畢竟損害已造成)
例如:因主張權利之人據此認定受託人與委託人係【違法之消極信託】,而提起撤銷信託之訴(恐將使自己或委託人陷於不利之處境)
……….

    本事務所多年來基於對「最專業之立場」「最完整的服務」之堅持,除了於每一件信託案件辦畢後總是不厭其煩地一再提醒擔任【受託人】的客戶,一定要盡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責任….. ;並成立全台唯一的信託顧問網以加強售後服務,於網站上在重要時間點一定不忘提醒客戶注意,及隨時在網站上解決客戶們的問題…..就是因為【信託】可不像一般買賣、貸款….等辦畢就結案了,而是辦畢後【信託之關係】才真正開始;且後續長期仍會衍生許多稅務、管理、法律….等相關事宜啊!

    本來只要二三句話語提醒擔任「受託人」之客戶們記得月底前勿忘去繳地價稅就好了,筆者卻在此寫了一大串。但如果客戶們真能不嫌筆者囉嗦、而願體會筆者之用心及苦心;定能真正對於【受託人之職責】有所理解並進而更加明白【信託之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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