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5 22:24
所有權人沒有收入,不能辦貸款;而又不想賣房子,【若房地產仍有殘餘價值】,一般有下列三種處理方式 :
(一).原所有權人只當擔保物提供人(義務人),另覓有正常收入、資力較佳之親屬當借款人(債務人)。
這種方式需銀行同意,有部分銀行可以這樣辦,有些銀行則規定義務人一定是債務人。
(二).辦理買賣過戶給有貸款條件的親友,俟銀行核撥貸款後再信託還給原所有權人。
這種方式優點是:以買賣購屋貸款辦理,可貸額度最高、利率最低、有寬限期、比信貸等還款期為長所以繳付較輕鬆.....。
這種方式缺點是:過戶移轉這次要繳交一次稅費(信託移轉這一次可以免繳各項稅金),應先概估稅費總額看看是否划算。
還有許多長輩對信託不暸解,也許心中有疑慮而不放心辦理,若您有考慮以此方式處理,一定要登記名義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親洽本事務所,定要經過詳細解說及參照他人實例後,方有可行性。
(三).透過民間融資借款,解決資金需求。
這種方式優點是:以原所有權人申請貸款即可,不用麻煩去拜託人(要找適當的借款人或過戶登記名義人),免徵信、不用提供收入證明....等,核貸效率最高。
這種方式缺點是:民間融資放款業者良莠不齊,要找貸款業者請務必小心謹慎,且民間放款利息與手續費比銀行高很多,除非是短期內有還款計畫之特殊情況(例如因個人因素或擔保物因素已被銀行婉拒),否則本人建議勿輕易循此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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