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2 2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利用信託來作財產之規劃及管理案件逐漸增加。基於愛心辦稅,該局已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故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920451148號令,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該局指出,有許多個人受託人及部分法人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並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之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都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亦應依法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且依據法令的規定盡義務、享權利,才能真正保障自己!
(本所辦理之信託規劃案件,不論信託行為中之受託人是委託人親屬或由委託人指定之特定對象,本所皆一定於辦畢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後,主動幫客戶申請辦理【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僅有少數堅持信託財產要自己申報之客戶,本所為維護及尊重其財產隱私,不會太過強制要求代客戶申報與辦理,但本所定會再三提醒客戶每年按時申報、繳納信託所得,以免因疏忽或違規受到處罰。客戶若有疑問或需要申報之書表、範例等資料,請親洽本事務所或聯絡電話03-3680429 行政祕書 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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