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0 17:06
立院昨(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繼承
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傳統「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至於引發爭議的「法律回溯適用」,經法務部與朝野立委協商後, 確定有條件回溯,只有「保證債務」、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 及「出嫁、未分得遺產的女兒等其它不可歸責於己事項者」。
現行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除「限制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採限定繼承外,繼承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造成一 些不瞭解法律或對被繼承人財務不瞭解的民眾,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生活。
立委吳清池等因此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條文,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償還債務人遺留下的債務,僅限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超過部分不必還。
為預防部分債務人鑽法律漏洞,立委增訂民法第1148條條文之1,明訂繼承人在繼承之日前2年內,若從被繼承人處得到財產贈與,亦視為所得遺產一部份。
繼承人若隱匿遺產,虛偽登陸遺產清冊,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
立委並增訂1156條之1條文,明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啟動清算程序。
此外,只有下述3種情況可回溯適用限定繼承。包括「保證債務」,即替人作保而遺留給繼承人的債務。
此外,「代位繼承」亦可回溯適用。第3種可回溯者則為「繼承人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不知道債務存在卻需繼續清償,有失公平者」。但在修正案三讀 前,已經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以維持法律秩序。
立委吳清池說,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需 視個案而定,例如出嫁的女兒沒有與娘家同居、共用財物,或父母離異、小孩未與有債務的那方共住,久無聯繫,不瞭解債務存在者皆是。
立委並表示,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將會循司法途徑釐清繼承人是否 確實「不可歸責於己」,因此,要爭取回溯適用,繼承人恐要有上法 院替自己舉證的心理準備。
至於引發爭議的「法律回溯適用」,經法務部與朝野立委協商後, 確定有條件回溯,只有「保證債務」、代位繼承(孫子繼承祖父), 及「出嫁、未分得遺產的女兒等其它不可歸責於己事項者」。
現行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除「限制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採限定繼承外,繼承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造成一 些不瞭解法律或對被繼承人財務不瞭解的民眾,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生活。
立委吳清池等因此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條文,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償還債務人遺留下的債務,僅限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超過部分不必還。
為預防部分債務人鑽法律漏洞,立委增訂民法第1148條條文之1,明訂繼承人在繼承之日前2年內,若從被繼承人處得到財產贈與,亦視為所得遺產一部份。
繼承人若隱匿遺產,虛偽登陸遺產清冊,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
立委並增訂1156條之1條文,明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啟動清算程序。
此外,只有下述3種情況可回溯適用限定繼承。包括「保證債務」,即替人作保而遺留給繼承人的債務。
此外,「代位繼承」亦可回溯適用。第3種可回溯者則為「繼承人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不知道債務存在卻需繼續清償,有失公平者」。但在修正案三讀 前,已經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以維持法律秩序。
立委吳清池說,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需 視個案而定,例如出嫁的女兒沒有與娘家同居、共用財物,或父母離異、小孩未與有債務的那方共住,久無聯繫,不瞭解債務存在者皆是。
立委並表示,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將會循司法途徑釐清繼承人是否 確實「不可歸責於己」,因此,要爭取回溯適用,繼承人恐要有上法 院替自己舉證的心理準備。
本文摘錄自2009.05.23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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