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9 18:21
敬告客戶們:
主旨:
本年度(民國98.1.1~98.12.31)之受託信託財產,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應於民國99年2月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本事務所辦理之信託案件已如期申報(包括受託人為本人、以及受託人雖非本人但已被授權代為申報信託所得之案件),請客戶們放心。
但尚有一小部分受託人非本人且委託人未授權本事務所代為申報信託所得之案件,請受託人自行準時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若有不清楚之處可聯繫辦公室03-3680429
曹慶好不動產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敬啟
曹慶好地政士事務所
2010.1.28
附錄:
一、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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