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2 10:20
參、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十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
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
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
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
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
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
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
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
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
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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