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下)



2009/10/28 11:13


18、請檢附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平均地權條例第 3536424547條、47 條之147 條之2、土地稅法第28 條、第39 條之2

19、請檢附契稅繳(免)納證明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契稅條例第 23 條)

20、案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尚未完納,請繳納完畢後憑辦。(土地稅法第51 條)

21、案附增值稅繳款書請依土地稅法第 51 條洽稅捐機關查註「截至年無欠繳地價稅費」戳記。

2、請於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由核發機關加蓋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房屋稅條例第22 條第1 項)

3、繳款書所填標示(或權利範圍)與地籍資料不符,請洽核發機關更正後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56 條第3 款)

4、本案以票據繳稅,請洽繳款機關加註票據已兌現章戳後憑辦。(內政部 83.8.16 台內地字第8309780 號函)

5、契稅繳納收據請列明共用部分之建號及持分並由承辦人員加蓋職名章。(財政部 91 1 14 日台財稅字第0910460002 號函)

6、請檢附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憑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42 條)

7、案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收據蓋有「另有贈與稅」戳記,請檢附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憑辦,或持向核發機關查明○○與○○有無贈與關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8 條、第42 條)

8、本案夫妻贈與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故請檢附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或不課徵證明文件憑辦登記(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2、財政部93 1 30 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31號令)

9、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第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5 條規定洽主管機關查註「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戳記。

30、權利人為移轉標的共有人之一,請於契約書填明連前持分並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持分合併;或於申請書備註欄簽註另發給權狀,並敘明個別對應關係。(土地登記規則第66 條)

31、本案因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請依民法第 1089 條第1 項規定由父母共同行使代理權。(內政部87.11.23 台內地字第8712256 號函)

32、父或母贈與不動產予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請由法定代理人(贈與人)切結,「本案贈與係無負擔,未成年子女(受贈人)乃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方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不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內政部92 4 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814 號函)

3、本案係同一義務人同時移轉不同標的予不同權利人,因屬個別不同之法律行為,應分別訂立契約,並分件辦理。(內政部89.11.24 台內地字第8971943 號函)

4、本案權利人為二人以上,請於清冊(契約書)內記明應有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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