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附錄)



2009/09/09 21:38

附錄:
一、特定農業區劃定標準
 
(一)物理條件
        1.
土壤質地為極細砂壤、坋土、壤土、砂質粘壤、粘質壤土。
        2.
有機質含量大於二.五%。
        3.
陽離子交換能力,C.E.C.大於十五。
        4.
坡度在一五%以下。
 
(二)生產力高者。
 
(三)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一-四級地之宜農牧用地者。

二、一般農業區劃定標準
 
(一)物理條件
 
(二)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一-四級地之宜農牧用地者。
 
(三)鄰近都市計畫地區,且該都市計畫區內現況發展已達四0%,或鄰近重大公共投資
       
建設,為因應整體開發建設之需者。
 
(四)區域性生產力較低者經臺灣省農業試驗所調查劃定為水稻田生產力分級單期田屬第
       
十級或雙期田屬第十級者。
 
(五)區域性不適農作生產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地勢低窪經常淹水或海水倒灌。
        2.
土壤鹽分濃度高。
        3.
漂石佔地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或石礫佔表土二0公分內體積五0%以上。
        4.
無灌溉水源。
 
(六)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得為一般農業區者。

三、工業區劃定標準
 
(一)工業區之劃定應依本計畫之工作區計畫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辦理。
 
(二)工業區之設置應考量下列條件之配合
        1.
維持聯外道路C級以上服務水準。
        2.
能充分供應水源與電力。
        3.
不妨礙國防事業設施。
        4.
與鄰近地區產業開發之配合。
        5.
確保公用事業設備服務設施之配合。
        6.
設置緩衝綠帶減緩環境衝擊。
        7.
降低環境衝擊,並符合各區污染排放總量及排放標準。
        8.
工業區之開發依其使用性質及區位環境特性,得規劃下列使用地
         (1)
廠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區全區面積之五0%。
         (2)
公共設施用地與綠地其面積總合不得少於全區面積之三0%。
         (3)
綠地面積不得少於工業區全區面積之一0%。
         (4)
工業區內設置之住宅社區設置規模應依居住人口計算,不得超過工業區總面積
            
之一0%。

四、鄉村區劃定標準
 
(一)現有聚落人口達一定規模
        1.
現有聚落達二00人以上地區,但山地鄉及離島得視實際狀況酌減之。
        2.
現有鄉村區擴大,其已發展用地面積達全區可發展用地之七0%以上,並應考量
         
未來十五年發展需要,擴大面積不小於五公頃,居住淨密度不小於每公頃一五0
         
人為原則,並以容積率管制。
 
(二)專案申請
        1.
依農業主管機關擬訂之農村綜合發展計畫或農漁村社區環境更新規劃指定之農漁
         
村社區。
        2.
配合政府農地興建住宅社區政策而規劃者。

五、森林區劃定標準
 
(一)國有林地。
 
(二)大專院校之實驗林地。
 
(三)林業試驗林地。
 
(四)保安林地。
 
(五)其他形成營林區域之公私有林地。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之林地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為野
       
生動物保護區之林地。
 
(七)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第五級地之宜林地。
 
(八)其他。

六、山坡地保育區劃定標準屬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山坡地,並具以下情形者
   

 
(一)坡度大於三0%。
 
(二)斷層、邊坡不穩定地區。
 
(三)土壤沖蝕嚴重、崩坍、地滑、脆弱母岩裸露等山坡地地質災害地區。
 
(四)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第六級之加強保育地區。
 
(五)其他基於水土保持、國土保安之需要,並經山坡地主管機關會同勘定之地區。

七、風景區劃定標準最小面積以二五公頃為原則,其標準為
 
(一)具良好自然、文化、景觀地區。
 
(二)特殊動、槙物生態地區。
 
(三)其他依風景區開發計畫具遊憩特性者。

八、國家公園區劃定標準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或孑遺
       
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
       
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四)其他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計畫,列為保育之項目。

九、特定專用區劃定標準依各別核准之開發計畫而劃定。包括:
 
(一)特殊建設如發電廠、核能電廠、港口、漁港、機場等。
 
(二)軍事設施。
 
(三)垃圾掩埋場、廢棄物處理及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
 
(四)高爾夫球場。
 
(五)大專院校。
 
(六)工商綜合區。
 
(七)區域公墓。
 
(八)大型養殖區。
 
(九)遊樂區。
 
(十)其他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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