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3 01:54
1.
為簡化執行程序,落實便民措施,減少當事人往返法院領取案款之勞費,特制定本作業辦法。
2.
法院得於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時或其他適當時期,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陳報匯款帳戶。
3.
陳報匯款帳戶之相關規定
4.
陳報之匯款帳戶,以該案受款人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
5.
陳報匯款帳戶之陳報狀,須簽署或蓋用與原聲請狀相同之簽名
、印章。
、印章。
6.
自然人陳報匯款帳戶時,須同時檢附該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
由代理人陳報匯款帳戶時,該代理人須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者,始得為之。但代理人陳報之匯款帳戶,仍以該受案款人之本人帳戶為限。
8.
金融機構或稅捐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建置固定匯款帳戶,並於個案陳報匯入該帳戶,以利作業程序之簡化。
9.
案款撥匯之作業程序
10. 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撥匯案款時,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及法院會計室(受款人為自然人者,執行人員須同時檢附其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1. 法院會計室於收受民事執行處「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12. 法院出納室於會計室開立之「保管款支出清單」上蓋用『已領訖』印戳後,影印送交民事執行處承辦股附卷。
13. 因陳報匯款帳戶錯誤所生之損失,概由該案受款人自行負責。
14. 附有領款條件之情形(例如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始得受償等),不適用本作業辦法。
(版主註:各地方法院規定或有些許差異,請逕洽當地法院或請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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