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3日

民事強制執行須知



2009/08/23 01:47
一、前提要件
1.         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1.   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2.   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3.   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4.   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5.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6.   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程序
1.         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書狀中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         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         繳納執行費:
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取得繳款收據。
4.         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5.         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6.         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公家機關,如南投縣政府鑑價,有時也會委託信用可靠的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         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         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銀行購買本票、支票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         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
     
              (版主註:各地方法院規定或有些許差異,請逕洽當地法院或請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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