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9日

面對新制度應有的新觀念與新思維(三)-----探討借名登記



2009/07/19 15:04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借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不動產產權(所有權)或登記其它不動產權利(例如抵押權、地上權等),而成為形式上權利名義人和實質上享有權利人不同,即名實不符的民事法律關係。

        由於我國的不動產是【登記生效】;即登記後有絕對的效力,所以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於真正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常有糾紛或爭議發生{註:讀者們若對法理喜歡研究或對法律有興趣可查看司法院近百筆有關借名登記的判決。因本部落格文章以推廣大眾暸解不動產實用知識及房地產實務為主,法律學術論說及研究等雖然很重要;但不得不從略}。借名登記甚至有時會影響交易安全與交易安定性而使第三人權益受損,所以借名登記不被鼓勵且不受法律保障。{註:借名登記之判例有各種學說與看法,但採無效說的理由較簡單及一致,理由為:「借名登記多屬通謀之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與公序良俗有悖,不能認有正當理由,難認為其合法性。」}

會有借名登記的情形以及會用借名登記的原因有很多,其目的大致有 :
a規避法律強制規定 : 例如早年的因非自耕農不得購買農地,只好用人頭登記、近年的因大陸籍配偶購屋限制嚴苛,只好借親朋好友名義登記、非原住民卻想買原住民保留地、無國宅申購資格卻想申購國宅.........等。

b節稅或避稅之考量 : 例如為規避大額的二親等內親屬移轉之贈與稅而移轉財產於非親屬、生前即計畫規避巨額遺產稅而為之產權移轉、高所得者為降低租賃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等所得額以適用較低稅率、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或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優惠者為節稅之考量、公司等法人機構為規避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等.......

c隱藏法律行為之情形 : 例如隱名合夥人間之約定、藏私房錢或想私下多賺一筆私房錢、因家有不肖的子女或惡劣的配偶,不想讓他知道、因為是小老婆或名人或公眾人物等身分特殊之人不想曝光、被法拍的債務人想標回正在拍賣中的房子、脫產之人不想被債權人知悉等.......

d為達貸款之目的 : 債信不良之人無法貸款商請親友幫忙、優惠貸款之享用因身分不合借用人頭、借款人因無正常工作致貸款困難、因貸款人年齡或身分或負債比等條件不符銀行之規定......

  以上種種借名登記之原因及情形存在已久,並未因信託法之通過實行而減少。我認為 : 若在信託法通過前,可能尚因不得已而為之,但現在已有信託法之施行,應循法律之保障;回歸信託法之規定才是。因為信託可靈活運用,若規劃得宜,基本上可完全解決各種房地產的疑難雜症。以『信託規劃』替代『借名登記』合法又有保障,且能達到滿足各種需求及解決各種問題之目的。

       有了以上的認識,讀者們當知 : 若再有需借名登記之情形,應先考量是否能用信託規劃來解決才是正途。司法院在信託法通過後,已變更了許多法令,並將一些信託法公佈前的判例廢止不再沿用,由此可知,信託法通過後,我們實在應該要有新的觀念及思維來看待諸如『借名登記』、『借用人頭』、『消極信託』等法律關係,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權益及避免紛爭。{註:最高法院91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宣告將不再援用信託法公佈前最高法院的許多有關信託行為之判例。因為信託法的施行,原判例與信託法意旨不符,因此不再援用。所以,信託法公佈後符合信託行為的法律事實,當然應以信託法之規定優先適用與考量。}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不再援用之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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