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

自書遺囑應注意事項(含範例)



2009/06/17 19:39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可打字或由他人代筆,且不可影印。
2.必須親自簽名,且記明年、月、日。
3.如書寫有所筆誤或變更內容時,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4.此方式之優點在於簡單省錢,惟容易疏忽以致不合乎法律要件而造成無效,且易發生偽造或變造情事。
 以遺囑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相關條文可參考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一二二四條及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四條應繼分之規定。
※除非為了保密(自書遺囑不須任何見證人具有秘密性),預立遺囑本人不建議以自書遺囑方式為之,因其常有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爭議。因此,就算要以自書遺囑之方式來預立遺囑,建議遺囑內容最好先經由律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討論過再將遺囑經由公證人認證,以證明遺囑人簽名之真正。
自書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市人,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一、不動產部份
()座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座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地政士曹慶好(Z10002XXXX)為遺囑執行人。
四、俗話說風吹雞蛋殼財去人安樂,希望子女們不要為身外之物起爭執,要善盡孝道做一個有用的人。
(遺囑內容要全程親自書寫)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不能只蓋印鑑或倷指印〉

中華民國○○年○月○日(日期一定要有且也須親自書寫)

※一般傳統作法皆以預立遺囑之方式來避免子女爭產、防止糾紛、完成遺志......。現在有更好、更有效、更節稅的方式----信託規劃」。
    若能應用信託規劃並搭配信託遺囑之方式來解決遺產分配、預防紛爭、貫徹遺志.....等,其效果則更佳。唯信託規劃基本上是要依委託人信託目的來量身訂造,每個各案皆需依其不同條件與情況來考量或設計;並與當事人詳細討論信託遺囑內容,才能訂出最適合當事人的信託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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