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4 17:56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身分是當然繼承人(配偶沒有順序的問題,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若無其他順序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 女
若無子女則為
(外)孫子女
若無(外)孫子女則為
(外)曾孫子女….
(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例如若已有子女繼承則內外孫子女皆無)
如無第一順序之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 母(不含繼父母)
如無第一及第二順序之人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
(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
如無第一、二、三順序之人
第四順序繼承人-(外)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的資格】
(一)同時存在之原則:因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是為其繼承人者,須於繼承開始時為生存之人。所以同時者,並不具備同時存在之要件,互相不發生繼承關係。
(二)須有繼承能力:
凡有權利能力之人,均有繼承人之資格。因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一定親屬身份之間,所以法人並無繼承能力;至於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但外國人所不得享有之財產權,自不得繼承 。
(三)須位居繼承順序:
同為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有一定繼承順序。繼承在前者,得排除後者,依法繼承,次順位之繼承者,須先順位繼承人或雖有而拋棄繼承權,始得繼承。
(四)須不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順序在先繼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就有關繼承之遺囑,有非法企圖時,則剝奪其繼承權。就喪失繼承全人而言,即為繼承權之缺格。
順帶一提:除了配偶和第1.2.3.4順位之繼承人外,其他人不可能【繼承】到繼承人的財產(因「〔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而享《受益權》」,以及因「遺贈遺產」與「酌給遺產」...等,皆非屬繼承人繼承遺產),很多小說與電視劇(包括法律類節目)都是誤導讀者與觀眾,與實際法律規定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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