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繼承人要不要償還?



2009/06/14 16:37

保證人(即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保證所為之保證契約,如在保證人生前,其所保證之債務人已經不履行債務,此時保證人已發生保證責任,且其責任已確定,故保證人死亡時,此等保證債務與一般債務相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為繼承之標的。保證人之繼承人如果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上開保證債務。
但如果保證人死亡時,尚未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債務人在保證人生前仍持續履行債務,直到保證人死亡後,債務人始不履行債務而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依9712日 修正公布之第1148條第2項規定,此種情形之保證契約債務雖亦為繼承之標的,但保證人之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而不須以繼承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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