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13:11
【遺囑提示及開視】
(民1212)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 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因適法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即生效力,故遺囑之提示或開視並非遺囑之生效要件,僅為遺囑執行程序之一部,是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惟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效力不生影響。 (民1213)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該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遺囑執行人產生】 遺囑執行人產生方法有遺囑指定、親屬會議及法院指定三類: (一)遺囑指定:(民1209)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該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二)親屬會議選定:(民1211-①)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 (三)法院指定:(民1211-②)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民法就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即(民1210)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未成年人係專就年齡上加以限制,故未成年人雖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仍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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