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

契約之履行



2009/06/05 21:39

契約條款中,有關履行條款之部分亦十分重要,不論是貨物、勞務或價金等之履行,應注意以下的履行條件:
1、履行期限
對於履行之始期或終期,或者固定給付之日期等,應符合具體、明確且得以特定之日期或期間說明。最好都能以「日」或「日內」、「個月內」為明確之標示。
2、履行地
對於給付履行之地點,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否則若當事人相隔甚遠,而履行地點未事先約定,將可能產生旅費或運費由誰負擔,以及履行地點不明確之爭議。例如:可以詳細約定交付地點之地址,或者指明為當事人一方之登記公司所在地等。
3、分期給付
若交易標的數量太多或金額太大時,得採取分期給付之方式,以降低違約或損失之風險。例如:可以約定在簽訂契約時給付總價款四分之一、交貨時給付總價款四分之一、驗收完成時給付總價款四分之一、保固期滿時給付四分之一。有關分期之期數及金額比例,並無一定之標準模式,仍應由雙方協商合意後訂之。使用分期付款約定時,常見的作法為買受人有遲付一期時,視為全部到期,出賣人得請求全部價金。但依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若約定該買賣為動產擔保交易法上之附條件買賣者,則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此點應予注意。
4、給付之內容 若採分期給付之方式,對於各期之給付數量、金額及日期等均應明確約定,以免未來發生爭議。
5、簽收證明
當事人之一方完成給付後,應由另一方簽發相關之收到證明,以作為履約完成之證據。
6、驗收條款
若交易標的是機械設備、電腦軟體或工程等標的時,應訂有驗收條款,詳細約定驗收方式、驗收期間。
7、保固條款
若交易標的是機械設備、電腦軟體或工程等標的時,應訂有保固條款。所謂保固條款,指在雙方約定之保固期間內,如有因設備、系統或工程上之瑕疵,或非使用人之人為因素所致設備、系統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情況發生時,由提供人負責維修之責任。但若是人為因素或操作使用不當所致,則不在保固範圍之內。保固條款,應詳細約定保固期間、保固範圍、保固項目(是否包括所有零件,還是消耗品不在保固項目之內)、保固責任(是修改瑕疵,還是更換零件)、保固費用(是免費換修,還是酌收工資或運費)等。
8、定金條款
當事人得於契約約定他方有給付定金之條款,給付定金後,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除雙方對於定金有特別約定外,於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若契約不能履行,是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不得請求返還定金;若是可歸責於收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若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9條)。因此,對於定金條款,應就訂約時所處之當事人地位,斟酌實際情形約定,避免對自己產生不利益。
9、損害賠償條款
對於何種情形下構成違約,應明確約定。在違約或毀約之情形時,其賠償範圍及賠償方式亦可經由契約之條款明確規範,例如:「出賣人未按時交付貨物時,每日應賠償買受人新台幣○○○○元整」。
10、瑕疵擔保條款
在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給付標的之權利存有瑕疵者,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民法第353條),當發現給付標的存有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但應注意,因標的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解除權及請求權,於買受人知悉瑕疵通知出賣人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第1項)。也請買受人應記得要保留該通知書面之證據,以掌握六個月之時效期間,並在時效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
11、附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之契約條款
民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可知條件因限制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以下分別說明:
(1)
停止條件:
在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就已成立,但尚不生效,當其成就時法律行為始發生效力。例如,契約約定「在買受人驗收合格後始付貨款」,即以「驗收合格」為交付貨款之附停止條件,驗收合格後,始生付款之效力。
(2)解除條件:
法律行為之效力已經發生,但當條件成就時,即失其效力。例如,契約約定「每月一日先給付經銷商獎金十萬元,但月底結算該月業績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則應退還獎金。」即以「該月業績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為給付獎金之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之條文亦可類推適用於付款或退款附有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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