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4 16:34
依97年1月2日 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本次民法修正施行日前(即97年1月4日 前)之繼承事件,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依民法所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者,如果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在本次民法修正施行日(即97年1月4日 )後,無論繼承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都只要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仍然可以繼承,而且不需要辦理任何程序。
但是繼承人在97年1月4日 前已經依修正前之規定,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之繼承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3項規定,繼承人不可以請求返還,以兼顧法律關係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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