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

認識地籍圖重測



2009/05/26 00:44

    地籍圖重測的效益
   一、 確定土地界址,社絕經界糾紛。
  二、 提供完整土地資訊,健全土地規劃。
  三、 同時清理都市計畫樁,便利都市建設。
  四、 地籍資料數值化,擴大地籍圖使用功能。
  五、 清理登記未登錄地,便利公地清理。

    地籍圖重測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一、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台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毀,目前本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九十餘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二十餘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儘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地目、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 圖、土地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二、      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之二、之三暨內政部八十四年修正發布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三、      地籍圖重測的作業程序:
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分十項如下:
  ()劃定重測地區。 ()地籍調查。 ()地籍測量。 ()成果檢查。
  ()異動整理及造冊。 ()繪製公告圖。 ()公告通知。 ()異議處
  理。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製地籍圖。
四、何謂數值地籍測量狹義言之:
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測點觀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報表等自動化,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籍資料。
  為什麼要實施數值地籍測量
1.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漸提高,圖解法測量已難以適應。
  2.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用圖料藉數值方法與文件資料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可提高行政效 率,並加強服務的功能。
  3.為促進各類土地作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籍資料以建立多目標的土地資訊系統,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實施推廣情形是怎樣的:
  政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提高測量精度,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特引用高科技精密測量儀器及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七十年度起先在彰化縣員林鎮試辦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試辦結果因界址點復原正確,圖面比例尺大小可以任意更換展繪,邊長距離量測精確,成效良好,普受民眾歡迎,故予逐年推廣已於七十八年度在人力訓練、儀器設備等齊全之情形下,全面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五、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按地籍圖重測地區的土地原已經測量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首先要辦理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到土地現場指界,自行設立界標,測量人員再依據地籍調查確定的界址位置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應請注意下面幾點,並請充份的和地政單位配合,以利重測工作順利進行:
  ()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者明顯易認的界址點,會同四鄰關係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 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 印章及有關產權憑證(如土地所有權狀),到現場將土地四至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的地籍調查 人員,地籍調查人員才可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記載在地籍調查表上。
  ()地籍調查表認定蓋章:地籍調查表上記載所有內容和界址標示欄內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不是一致,更要經過土地所 有權人在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沒有疑問時再蓋印章。上面三點請土地所有權人認真的執行,要杜絕土地界址糾紛也必須在重測時充分的和地籍調查,測量工 作同仁合作。
六、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樣處理:
土地如果被水流失或者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測量人員協助定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自行指界認定: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 請複丈鑑定界址,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七、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調查人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協調處理,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當事人所提供資料予以調處。土地關係人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倘有不服時,應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或經提起訴訟後又經撤回者 ,就依照調處結果辦理。
八、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 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時,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 ()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之指界。 ()參照舊地籍圖。  ()地方習慣。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因為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 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 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結果有疑義,應該向那些機關詢問,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的結果地籍公告圖,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後,希於公告期間內親自前往公告處所閱覽重測地籍藍圖及有關清冊,如果有不了解或是發現有疑問及其他問題的地方,可向公告閱覽處相關人員提出詢問。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 (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索取異議複丈申請書,將土地座落,異議複丈理由及事實經過,四鄰利害關係 人姓名住址等填妥,並繳複丈費申請異議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 關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http://www.ytland.gov.tw/htm/dm-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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