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31 01:28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之輻射劑量達一定劑量者,主管機關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查詢。另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於遭受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1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並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本會為便利公眾查詢,並依前述規定於本會建置輻射屋查詢系統。
因此,本項查詢系統所提供資料亦是指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輻射劑量大於1毫西弗者;至年輻射劑量小於1毫西弗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請逕向本會查詢。
根據本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 月至75年1月之間。
因此,本項查詢系統所提供資料亦是指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輻射劑量大於1毫西弗者;至年輻射劑量小於1毫西弗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請逕向本會查詢。
根據本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 月至75年1月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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