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8 09:56
有關農民將農地信託予他人,其得否再持該筆已信託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又受託人或其同戶直系血親得否持該筆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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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97年4月21日台內社字第0970064143號函示略以:旨揭案由業經本部於97年3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0970052427號函詢行政院農委會意見,嗣該會於97年4月10日以農輔字第0970117585號函復略以:「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須於合法之自有農地或承租農地,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等規定,為參加農保資格條件。另法務部97年3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70006553號函示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是以,如委託人依信託契約,將信託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後,該信託物之法律上所有人即為受託人,委託人已非權利人。綜上,委託人已非土地所有權人,自未符上開辦法以自有農地加保規定;受託人既為土地所有權人,倘符合前揭辦法規定,得持以該筆土地參加農保,至於其親屬倘符合前揭辦法規定者,亦得申請參加農保。」
二、綜上,農民如將農地信託予他人,其已非土地所有權人,自不得再持該筆已信託他人之農地參加農保。又受託人既為土地所有權人,如其或同戶直系血親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得持該筆受託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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