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

判決離婚


2009/05/18 17:30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是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獲,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離婚並不是一告了以後,法院就當然地要判決二人離婚。是不是合於法條的規範及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沒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次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名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是艱辛的,在決定用判決離婚的方式解決惡質婚姻之人是不可不知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內容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25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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