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4 21:54
第三章 標示變更登記
壹、意義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標示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滅失、回復、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之變更、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確定、權利變換登記等。
貳、應備文件
項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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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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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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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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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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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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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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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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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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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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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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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6條、第215條、第2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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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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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合併、滅失、面積增減、建物面積增減、地目變更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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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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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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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8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2條、第262條、第2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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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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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滅失、建物基地地號變更、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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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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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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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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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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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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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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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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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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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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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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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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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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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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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第一章第七節、肆、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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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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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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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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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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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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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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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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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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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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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協議書時應提出。
2.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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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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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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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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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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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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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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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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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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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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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編定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7款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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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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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結果對照清冊或重劃土地分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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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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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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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他項權利轉載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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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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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結果對照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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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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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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