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3 22: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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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稅率之享受,地價稅一般稅率之基本稅率千分之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2,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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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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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1處」之 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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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雖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1處,但如果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則可1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子女設籍,第2、3...處以利用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人辦竣戶籍登記,還是可擁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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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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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及減免、徵用地之申請,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始適用 ,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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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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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籍一旦遷出,即喪失自用之資格,戶籍如再遷回,則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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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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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買賣等原因而移轉,新土地所有人仍須重新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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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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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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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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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之巷道、騎樓走廊地,可提出減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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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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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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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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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時繳納地價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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