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3 00: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出租牆面刊登廣告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減除其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因房屋之牆面及頂樓屬房屋結構之一部份,故出租牆面刊登廣告或將頂樓供電話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仍得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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