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4 21:30
第二節 贈與登記
壹、意義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貳、應備文件
項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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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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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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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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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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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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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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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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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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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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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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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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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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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2.契約書正本應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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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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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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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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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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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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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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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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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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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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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第一章第七節、肆、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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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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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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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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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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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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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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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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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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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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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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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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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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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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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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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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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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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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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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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捐稽徵機關
2.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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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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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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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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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8條、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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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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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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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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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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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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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轄市、縣(市)政府
2.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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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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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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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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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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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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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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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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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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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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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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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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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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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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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1條、第1105條、第1113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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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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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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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一般規定
一、地政機關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應請申請人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二、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之義務。(內政部80年5月16日 台內地字第920989號函)
三、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子女與自己訂立贈與契約書,受贈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有違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內政部81年6月19日 台內地字第8187325號函)
四、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不動產贈與登記,其一方因受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自己代理致不能行使權利時,得由他方行使之。(內政部88年2月10日台內地字第8802864號函)
五、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內政部89年10月2日 台內中地字第8919465號函)
六、父或母贈與不動產予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如經法定代理人(贈與人)切結,本案贈與係無負擔,未成年子女(受贈人)乃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予以受理登記。(內政部92年4月9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814號函)
七、稅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贈與者,其土地增值稅,由受贈人繳納。贈與契稅亦應由受贈人申報納稅。(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契稅條例第7條)
(二)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修正條文關於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業於93年1月14日 公布,並自同月16日起生效。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案件自生效日(1月16日 )起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於生效日之前(不含生效當日)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移轉登記者,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內政部93年2月5日 台內地字第0930060246號函)
肆、審查
一、參照第一章第九節肆、審查規定。
二、贈與登記不適用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三、登記規費及罰鍰見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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