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

房地產救星計畫簡介



2009/04/26 02:29

救星計畫緣起:
美國次貸風暴,國際金融海嘯等衝擊所導致數十年難得一見的經濟危機。台灣當然亦受波及與影響。目前台灣房地產市場正面臨巨大的變化。舉其大者如:法拍屋激增,銀行放款緊縮、交易鈍化、房地交易量縮價減等……危機乎?轉機乎?

救星計畫大綱:
如上所述:為因應目前房地產市場現況,掌握契機,特為房屋所有權人與投資者規劃「救星計畫」,其目的為:
()使房屋所有權人保全不動產;不致淪為法拍屋,免受強制執行。(以信託專戶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於信託管理期間房地產不會遭查封或被拍賣)
()降低房屋所有權人貸款負擔,在無薪假或失業、待業期間獲得喘息之會。
()使無辜受親友、保人牽連拖累之受害人獲得資金及法律之救濟,突破困境、 扭轉乾坤。
()投資客、地主保留戶等,分散投資風險;保障交易安全之有效節稅合法手段。
()使有閒錢、游資、能力之投資人或財團有合情合理合法之投資利益及保障。賺錢兼顧社會公益,發財又積德。(有信託登記之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的合法保障)
(若想進一步暸解不動產信託制度,可點閱我所寫的【不動產信託簡介】、【不動產信託實務案例:(保全財產案例) 】、【不動產信託時代來臨了】等篇文章或自行查詢搜索網路其他相關資料。)
救星計畫之當事人:
 救星計畫之當事人主要共有三方,為(1)委託人(受資助人); (2)信託權利關係人(出資者); (3)受託管理人(公正第三人)。其他尚有受益人,權利歸屬人、監察人等。(較複雜或特殊目的之信託規劃才需要)
委託人: 為救星計畫受資助之對象,為:
(a) 不動產正銷售中;目前無力繳房貸,希望不受查封干擾;能正常交易者。
(b)繳交房貸有困難但仍有心保有不動產者。
(c)單純因受親友、保人牽連而不想被拖累遭查封扣押,限制登記者。
(d)投資失利,套牢中,需新資金財力投入分攤風險者。
(e)想為親人、子女留一口灶,至少保有棲身之處,給家人自己留個機會,願承擔最基本之責任者。

   ☆受資助人最重要的是要有誠意及遵守契約之責任,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救星計畫之資助之對象:
    ()企圖脫產詐害債權人者(救星計畫可達保全不動產之目的,但無法達到詐害債權人之目的)
    ()貸款已超過資產者(除非有特殊原因如祖產不得處理等….....否則不建議硬撐,那只會拖累全家人)
    ()無償還計劃,僅希望以債養債者(資助方式為短期及資金用途限不動產貸款繳納,以再給機會助突破困境為主)
    ()已被限制登記者(為保障出資者權益;已限制登記者因法律規定禁止處分;所以除非限制登 記已撤銷否則無法協助代繳貸款。但可協助與債權人協商撤銷查封或協助以親友名義標回等服務)
信託權利關係人:
為救星計劃之出資者,只要有心耕福田之有能力、有閒錢者,不拘小額金主或善心財團,所以只要遵守契約精神願為社會和諧進步盡自己一份力量者。不管金額多寡。我們皆歡迎加入,但拒絕以下資助者:
 (1)以高利貸為經營目的者。(本計畫之約定利率為最高年息10%,實屬穩定經營,良心事業,並無暴利空間)
 (2)以強凌弱;強買強賣者。(本計畫以協助屋主為宗旨,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屋主有權隨時結束
     信託關係。)
受託管理者:
救星計劃中公正第三人。受託管理人為保全委託人財產或為順利處分委託人財產使其不受干擾(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或為受益人之利益,依信託之目的管理(處分)不動產。受託人對委託人及信託關係人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及忠實義務,並依信託法規定禁止自益之行為。受託管理人將受託財產以【信託專戶】管理;應製作獨立帳冊,報表等隨時向委託人(關係人)報告,且信託相關承辦及主管人員均需具備專門學識經驗,並受主管機關稅務機關等監督與管理(以上詳信託法之規定)

救星計劃之存續期間(有效期間)及結案時間(届滿終止):                                   
救星計劃存續期間主要有二階段:
第一階段階為信託管理期間,約3~6個月,原則以出資人代繳貸款不超過房屋殘值為限,實際依個案規定。(本階段出資者享有10%利息收益之保障)
第二階段為信託處分期間,依契約規定或實際案例分為短期、中長期或不定期。(本階段出資者享有投資處分之收益)
於信託管理期間不得處分受託財產,此期間主要給屋主一個公平的機會來處理、銷售、規劃其不動產,並保護投資者免受「乘人之危、圖利自己」之指控,杜絕糾紛。
於信託處分期間,出資者得自由處分或不處分其不動產,在處分完竣前,委託人保有隨時終止信託關係之權利,(委託人僅負擔信託保全之費用及法定利息)
救星計劃之終止(結案):救星計劃可能因下列原因而終止或結案。
(1)受助方已清償出資人保全費用及法定利息,並表明終止。
(2)在信託管理期間委託人表明同意信託處分不動產(屋主放棄權利)
(3)委託人順利銷售或移轉親友為新所有權人(需清償信託費用及法定利息)
(4)委託人與出資者雙方合意訂定其他契約,(如租賃契約、貸款、買賣、合夥契約等)且經委託人表明終止原契約。

    信託運用靈活多變,消極可達保全財產,解決紛爭等目的;積極可達節稅理財、活化資產之效益。故終止或結案之情形依個案各別認定處理之。

救星計劃之費用: 信託保全登記費用及管理費用由出資方支付(15000)。信託歸屬或塗銷信託費用由受助方於歸屬登記(例如移轉登記給親友;(15000) 或塗銷信託登記(例如歸還委託人;約5000)後支付。信託期間,房屋貸款之支出由出資方負擔,信託管理期間屆滿後得由出資人自行評估是否繼續資助受助方。另信託保全登記及信託塗銷登記等若屬自益信託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繳契稅、免繳印花稅等。(合法、專業節稅)
可行性評估: (以下略。敬請投資者或委託人詳閱初步資料;如有興趣或疑義再當面報告)
委託人利益及保障: (以契約書落實執行)
      (以下略。敬請投資者或委託人詳閱初步資料;如有興趣或疑義再當面報告)
出資者權益及保障: (以契約書落實執行)
      (以下略。敬請投資者或委託人詳閱初步資料;如有興趣或疑義再當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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