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1 02:14
姓名:
印
一、寄件人
詳細地址:2○○台北縣○○市○○街○○○巷○號○樓
姓名:
二、收件人
詳細地址:2○○台北縣○○市○○街○號○樓
三、副 本收件人 姓名:
詳細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敬啟者:台端承租本人所有不動產坐落於○○市○○街○○○號之透天房屋乙棟,雙方並簽具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案,租期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並收有押租金○○○○○元,但雙方特約同意押租金不得扣抵租金,每月租金為○○○○○元;惟自民國○○年○月○日起台端即未再繳納租金,迄今已達二期應納之總額,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發函告知台端若未於函到七日內給付積欠租金,本人屆期即依法終止租約,希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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