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

內政部版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條文第3條~第5條)



2009/04/25 00:25


第三條  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於 (地址:        ),以各該期付款日當天之即期支票現金           交付賣方。

付款期別
約定付款金額
應 同 時 履 行 條 件
備註
簽約款
新臺幣  
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由買方支付之(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

備證款
新臺幣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

完稅款
新臺幣  
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交屋款
新臺幣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點交建物。
□有貸款者,依第四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據交買方收執。

第四條  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貸金額不足抵付時,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二)因可歸責於買方事由,致貸款無法獲准時,買方應於  通知日起十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
前項貸款因金融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而無法辦理貸款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將已收之價款無息退回買方。
賣方因債務關係提供本買賣標的物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金額:新臺幣      元),依下列約定方式處理:
 □賣方應於交付交屋款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另為協議並確認承受日期、承受貸款金額並自價款中扣除,承受日前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由賣方負擔,自承受日起之利息由買方負擔。
 □(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_____________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買方並應依 _______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開戶、對保並授權金融機構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或由 __________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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