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21:02
民事聲請狀
聲 請 人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即債權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自由
住:00縣00市00路00巷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
相 對 人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即承租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自由
住:00縣00市00路00巷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
為聲請除去抵押物上之租賃權事:
聲明事項:
一、相對人 就坐落於00縣00市00路00巷0號0樓房屋與 所約定之租賃權應予除去。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明理由
一、民法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復依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解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如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而致抵押權之價金有所影響,該租賃契約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因屆期未受清償,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執行法院自可依法以無租賃狀態逕予執行。
二、債務人孫00以前揭不動產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0000000元,並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將此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新臺幣0000000元給聲請人,聲請人自享有前揭抵押權之法律權利。
三、於抵押權設定後之民國00年00月00日債務人 將前揭坐落於00縣00市00路00巷0號0樓房屋出租與相對人 ,相對人
之租賃契約效力自應受到限縮。
四、前揭不動產經 鈞院定底價新臺幣0000000元,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為拍賣,但無人應買,相對人就該房屋所存在之租賃權已影響聲請人之抵押權,依前揭說明,請 鈞院除去其租賃權,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實為感德。
謹狀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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