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

所有權人出售房地,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所有權人出售房地,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2014.09.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出售房地,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應依規定將該特銷稅款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爰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亦涵蓋在內。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君不動產特種貨物銷售案時發現,其於103年間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內應課徵特銷稅之房地予乙君,甲君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特銷稅銷售額2,000萬元,並按適用稅率15%繳納稅款300萬元。惟買賣雙方合約另有約定,除買賣價款外,特銷稅稅額由乙君負擔,該稅款核屬甲君出售房地所收取的全部代價之一,依上開規定應將乙君負擔之300萬元稅款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案經重行核算後應補徵特銷稅款45萬元,並移送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權人出售房地時,協議由買方給予之補貼如搬遷費,或負擔本應由賣方繳納之特銷稅款,均屬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依規定應計入特銷稅銷售額中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遭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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