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情事,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07.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屋、土地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者,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若持有期間如有供營業使用及出租情事,則無該款排除之適用,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
該局於審理甲君特銷稅案件時,發現其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北市之房地,甲君主張其僅持有1戶房屋及坐落基地,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惟查該房地另有乙君設籍,經進一步深入查核後,查得甲君於持有該戶房地期間係出租供乙君使用,乙君按月匯付租金予甲君銀行帳戶,經審理其與特銷稅條例排除規定未符,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300萬元,並裁處0.25倍至2倍罰鍰。
該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規定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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