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情事,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情事,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07.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屋、土地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者,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若持有期間如有供營業使用及出租情事,則無該款排除之適用,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
該局於審理君特銷稅案件時,發現其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以上、未滿2坐落於臺北市之房地,甲君主張其僅持有1戶房屋及落基地,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惟查該房地另有乙君設籍,經進一步深入查核後,查得甲君於持有該戶房地期間係出租供乙君使用乙君按月匯付租金予甲君銀行帳戶經審理其與特銷稅條例排除規定未符,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300元,並裁處0.252倍罰鍰。
該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規定可排除課稅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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