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

持有2年內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應報繳特銷稅


持有2年內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應報繳特銷稅(2014.06.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停車位,於移轉登記後2年內,與他人協議交換,應按雙方交換價格從高認定,並依規定稅率(持有期間1年內15%1年至2年間為10%)自行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1021月向建設公司購買停車位(價格為1,000,000元)嗣因停車不便,故於1034月與附近鄰居乙達成協議,以其停車位交換乙之停車位(價格為800,000)。甲誤以為「車位交換」不用申報特銷稅,而經該局以持有期間未滿2年,核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依前述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價格從高認定(1,000,000>800,000元)則甲應以1,000,000元之價格申報,由於甲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為10%,故補徵100,000元(1,000,000*10%);另因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且係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故減輕裁罰倍數,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計25,000元(100,000*25%)。另查乙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其以原價800,000元申報特銷稅,亦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從高認定,核定銷售價格1,000,000元,就短漏報部分補徵稅額30,000(200,000*15%),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規定,所漏稅額在新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以特種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也是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應按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價格,如有民眾於特銷稅實施(10061日)後,有漏申報之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如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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