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0 10:38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處數限制補充規定
(三)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拆除者,地價稅之處理
1.拆除改建:
(1)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領到使用執照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新建房屋已領到使用執照,應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3)於房屋拆除改建中贈與其配偶,如房屋拆除前該配偶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者,於改建期間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4)拆除改建期間土地因繼承移轉,如房屋拆除前,繼承人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於改建期間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5)與捷運站共構之聯合開發基地,為配合聯合開發而拆除原有地上房屋,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供捷運站施工使用,並於該車站站體建造完成後,由捷運局將該聯合開發基地發還點交聯合開發投資人繼續興建聯合開發大樓者,仍認屬拆除改建。
2.拆除未改建
原有房屋因開闢道路全部拆除,基地已辦理徵收,剩餘部分土地現為空地,但戶籍仍設原處未辦遷移,如其在未拆除前係屬自用住宅用地者,應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未拆除前非屬自用住宅用地,而於拆除後僅就空地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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