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日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立法意旨及執行之程序為何?


2010/04/03 18:34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若時間拖延過久,各繼承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產權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各地或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又再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紛爭,如果年代久遠後,後代子孫甚至不知有未辦理繼承的不動產而遭受損失。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社會整體工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故為解決久未辨理繼承登記的問題與困擾,訂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執行程序為地政機關依據稅捐機關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出逾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基於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徵收等作業所發現或民眾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地政事務所依上述資料,於每年41日辦理公告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者,則予列冊管理。又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滴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照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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