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耕地分割常見問題問與答(一)



2009/06/13 11:18

耕地可以分割嗎?
     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原則上,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於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025公頃以上,就可以分割。但是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耕地,雖然分割後各筆面積未達025公頃,也特別准許分割,後面會說明有那些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

請先查查自己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如果是,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都達到0.25公頃 以上的標準:如果不符標準,請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你的土地,便不可以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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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耕地”呢?面積末達025公頃 的耕地,卻准許分割的情形有那些?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對耕地之定義如下: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筆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 ,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 ,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

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 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 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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