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3 11:56
資料來源:國稅局之【奢侈稅----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資料整理:曹慶好
Q:出售自住房屋,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出售時,如持有該房地期間已超過2年,不用繳納。
2.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自住房屋,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以後2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所有權人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出售,但係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以致於出售時所有權人持有2間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年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
Q:所有權人因工作需要,除原自住房屋外,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惟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原因必須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工作需要而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也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銷售農業用地或農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農業用地非屬本條例草案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及其上之農舍如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亦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Q:繼承房屋,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繼承並非銷售,因繼承而移轉不動產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將繼承取得之房屋在完成登記後2年內銷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繼承而取得不動產,非屬自願性取得,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Q:房屋取得後2年內被徵收,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房屋被徵收而移轉,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Q: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預售屋興建完成後,建商把房子過戶給客戶,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不課徵。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係屬合理、常態銷售不動產,依據本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原所有權人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又拍定人於取得後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買方還是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答: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亦即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Q: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答: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課徵。
Q:稅率為何?
答: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15%。
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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